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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尊严在于独立

来源:太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tyxs.com/ 时间:2015-07-24 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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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法律、教法律,也做兼职律师,平时打交道的大多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人。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等以法律为业的人。这个“业”不仅是职业(vacation)、专业(profession),更是一种志业(calling)。 法律人的尊严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的时代,法律人不可能有什么尊严,任何一个公民也不可能有什么尊严。30年来,虽然偶有曲折,但整个中国是在朝着法治化的方面迈进。虽然还有很多让人无法满意,但法律体制越来越完善、法律职业化程度和法律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律规则在管理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人的尊严感和每个公民的尊严感也在逐步提高。法袍取代大檐帽,绝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它改变的是法官的自我定位,是人们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当然,为了配得上法袍、法槌和天平这种庄严的仪式感,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比如律师的权利问题。我喜欢看法律影片,看扣人心弦法庭辩论;而律师往往可以充分展露才华,或幽默风趣或大义凛然,或出奇制胜或绝地反击。在很多法律学子的眼里,律师是最帅、最爽、最酷的职业。我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来说说律师的尊严。 要做律师,首先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本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属同一共同体,分享同样的知识、理念、思维方式,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只是分工不公。而且法官应该比律师平均水平高一些才对。律师要通过艰苦的学习和考试才能做,而在法庭上椅子更高的法官却可以是满脑子战争思维的复转军人,这其实让双方都没面子。 本以为律师职业是独立自治的,“有关部门” 和领导不会干涉太多。但很快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案子能不能接,要经律所主任审查,尤其是涉及群体事件的或其他“敏感”的案件。除了有关部门成文的硬性规定和口头传达的“精神”之外,还有“自我审查”的因素;毕竟司法局掌握着律师事务所的生杀大权,得罪不起。 更要命的是律师的自我审查。某个律协会长在一次大会上公然叫嚣:“他们敢跟我们过不去,我们就砸他们饭碗!”“他们”指的是敢接敏感案件、敢说真话、不听招呼的一小撮律师,“我们”指的是律师领导和司法局领导。后来果然有一些律师被砸了饭碗。律师要揣摩“上面”的意思,什么案件不能接,什么话不能说,唯唯诺诺,战战兢兢,生怕年检通不过。这个时候,“尊严”是件挺奢侈的事情。 “年检”可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来拿到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照,就可以从事律师执业了,但每年都有一大关要过:司法局要在律师证上盖上打印,这个律师证才继续有效。不听话的律师每到5月份心里就没底儿。这种政策下,很多律师不接敏感案件、进而不接刑事案件,进而不接行政案件,甚至不接案件——只做非诉讼法律业务。 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指望律师协会出面维护权利,基本没戏。律师协会表面上是行业自律组织,但实际上是披着协会外衣的政府机构,是司法局的收费员和监控者。因为选举弊端重重,律师代表基本代表不了律师。去年一些北京律师希望推动律师协会的直接选举,我也参与其中;结果革命尚未成功,牵头的律师于是被穿各种各样的小鞋儿:不给年检、不给转所、不给换证…… 这就不对了。律师协会必须独立自治,才会有尊严。我访问欧美一些国家时,询问政府和律师协会的关系,人家告诉我说,没什么关系。以法国为例,律师协会只有一件事儿是和政府打交道的,那就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够的时候,可以管政府要钱。举凡律师考试、资格颁发、纪律制定、惩戒、收费,政府均无权干涉。律师执照每年由政府审查注册,简直是天方夜谭。 回头接着说中国。刑事案件律师参率很低,除了专业、兴趣、经济收入的原因之外,更多的是风险。“306条”,让律师心惊胆寒:刑法专门为律师准备一个单独的罪名——律师伪证罪,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这个条款对刑事律师行业的打击几乎是摧毁性的。有些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之后,直接被检察院戴上手铐,从法庭上抓走,这绝不是小说情节。 我喜欢刑事辩护,因为这更刺激。不管一个人犯下多么可怕的罪行,被逮捕关押送到被告席上,他都是一个弱者,刑事诉讼甚至被比作“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个个都是老大难。我介入的刑事案件里,绝大多数都有刑讯逼供现象。但在法庭上我提出刑讯逼供问题,法庭根本不接受;哪怕在虎视眈眈的检察官面前拿出证据,法庭也视而不见。因为司法不独立,不少案子法官作不了主,要听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法院又不敢得罪公安局、政法委、党委书记。——法官要像西方国家的同行那样,多牛啊,总统都要向大法官宣誓。律师的才能体现在,通过法庭辩论说服法官,但如果听审的法官决定不了案件,律师和法官都不会有什么尊严。 在辩护过程中,法官有时候无法保持中立,屡屡打断律师发言。根据我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不管多复杂多重大的案子,几乎都是半天完成,很少超过一天,超过两天的就更是凤毛麟角。律师也许准备了一大堆证据,一大套法理,一大篇“结案陈词”,但是法官会说:“请你简单点儿”、“这个与本案无关”、“时间关系,庭审到此结束”、“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吧。”——你想学林肯、丹诺,可你连随便站起来的权利都没有、不能在法庭上走动、希望出庭的证人都被拒绝、更没机会对控方证人交叉询问、甚至想说的话都不能说完。你要惹法官不高兴,天津法官给你一老拳,云南法官没准儿把你铐在的篮球架上。我在石家庄辩护的一个案子,法官很生气,后果是我被四个法警拎着胳膊腿儿扔出法院大门。你想刺激,想为正义而战,但得到的是一肚子委屈。 尊严就体现在细节之中。我到全国各地法院办案,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法院大楼越来越豪华气魄,大门越来越宽,但律师和群众从这里进不去——必须绕到侧面走窄窄的侧门。往大了说是法院的位置没摆正,往小了说就是欺负人。这要改。我们的司法制度需要大力改革,才能有法律人的荣誉。而完善司法制度离不开法律人的具体行动,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辩护,每一个判决,每一个立法。我们曾经为正义而奋斗过,这就是法律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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