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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包括债权以货币,物品等形式交易的、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无争议以及其他合法条件等。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包括不一定能节省时间以及不具有财产保全性质。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有哪些

  1.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

  2.公证处不具有财产保全程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3.强制执行证书可能无法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4.强制执行证书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执行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有哪些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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