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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省温州市经营着一家杂货店的湖北人张某夫妇做梦也没想到,张某犯了妨害公务罪。但1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却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08年2月19日上午,鹿城区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张某夫妇经营的杂货店占道堆放进行管理整治时,张某夫妇二人手持尖刀、铁管和西瓜刀进行威胁阻挠。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张某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尽管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但其出于生计,一时冲动,产生过激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客观上未造成人身伤害,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检察官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对于这一处理决定,张某夫妇连连表示信服和感激,执法部门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  这是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实践外来人员平等司法对待的一个案例。近年来,东部沿海地区外来人员犯罪比例居高不下,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监控联系难度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造成外来人员的一些合法权利未获得全面的平等司法保护,外来人员犯罪普遍逮捕、起诉、判处实刑,外地籍被害人权益和外来人员司法监督权利难以平等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外来人员的自卑和对立情绪。在这样的背景下,鹿城区检察院积极倡导和落实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有效实现了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在刑罚对待、刑法保护、司法监督方面的全方位平等待遇。

改变构罪即捕简单做法

  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监控难度大,为保证犯罪嫌疑人顺利到案,对外来人员往往采取逮捕羁押的做法,使其很难享受到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惠”。对此,鹿城区检察院积极改变以往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  2006年9月,安徽妇女汪某因收购价值9万元的被盗铜丝被抓获,案件移送到鹿城区检察院后,经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汪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系初犯,事后有悔罪表现,而且家里有4个年龄6个月至9岁的子女需要她照顾,家属也愿意提供取保候审担保。考虑到上述情况,检察官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没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汪某被取保候审后,能够按时传唤到案,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而在以前,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监控难度大,为保证犯罪嫌疑人顺利到案,对外来人员往往采取逮捕羁押的做法,使其很难享受到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惠”。对此,鹿城区检察院积极改变以往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要求办案人员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条件,严格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于涉嫌轻罪的外来人员,审查发现具备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和住所、连续工作和居住时间有一定年限、拥有适合的保证人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尽量不捕,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不捕的理由与依据,协同落实监管帮教措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积极创造外来人员不诉帮教的条件,为涉罪外来人员提供更为宽松的改过从新的机会和条件。  2007年6月,来自四川的小严因感情纠纷,纠集朋友将他人打成轻伤被捕。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审查发现小严并非直接致使被害人轻伤,在整个案件中情节轻微,且作案时属未成年人,同时通过品行调查和法制教育,了解到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经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另一方面积极帮助联系帮教单位,利用小严父亲在温州市某茶餐厅担任大厨、与老板关系较好的条件,积极动员该茶餐厅老板参与帮教,并据此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鹿城区检察院、小严家长、茶餐厅与小严共同签署了帮教协议书,一起对小严实施跟踪帮教。目前,经检察官回访得到的反馈消息,小严在该茶餐厅务工表现良好。  据了解,2006年至2008年10月,鹿城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捕131人,其中外来人员71人,占54.2%。同时,还积极开创外来人员不诉帮教基地建设,与某公司达成协议,为生活无着落的外地未成年不诉对象提供工作岗位,建立对口帮教关系,为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后续工作提供了现实保障。

  让外地被害人获得同等赔偿

  不因外地被害人流动性强、联系难度大而忽视权利告知等义务,规定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积极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外地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2007年9月,温州市青年张某酒后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市区信河街逆向行驶,与朋友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而侧翻摔倒,造成坐在张某摩托车后座的湖北女青年王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曹某分别负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家属获得曹某赔偿的12万元后已回到老家,但与张某的赔偿问题尚未得到处理,于是便电话联系王某在湖北的家属,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建议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对张某提起公诉时,为被害人一并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最终,经法院审理,王某家属再次获得2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为充分保证外地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所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鹿城区检察院不因外地被害人流动性强、联系难度大而忽视权利告知等义务,规定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积极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外地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在询问外地籍被害人时及时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及时通知外地籍被害人所拥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积极协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鹿城区检察院在对侵害外来人员权利案件作出轻缓处理措施时,注意充分尊重外地被害人的意愿,通过不起诉公开审查等措施,积极吸纳外地被害人参与案件实体处理过程。  2008年6月,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在办理张某、林某等4人暴力抢劫湖北籍青年雷某手机案件中,发现4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自首表现,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为此,鹿城区检察院专门举行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议,听取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学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积极联系了被害人雷某参与案件公开审查。  会上,雷某讲述了自己在遭受抢劫时的感受,描述了抢劫行为对自己身心的影响,接受了张某等4人的真诚道歉,并同意了张某等4人家属通过经济方式补偿被害人所受伤害的要求。最后,雷某表示,张某等4人均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生,对他们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张某等4人作不起诉处理无异议。会议期间,雷某还与张某等4人家属达成1.5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

  外来人员也能监督检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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