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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登记的材料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分别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单位名义出具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函;

2、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包括机构名称、所在区县、资格证编号、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称、执业类别、资格证号。

3、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直接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投诉监督电话。

市司法局受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同意备案登记的公函。

二、备案登记的事项

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事项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邮编、机构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类别;

3、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主管部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其他应当备案登记的事项。

三、备案登记的程序

1、备案依据:《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接收备案材料。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对所属参加备案的鉴定机构填写《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

3、备案审查时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出具同意备案登记的公函。

4、备案登记结果。备案登记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系统单独编制名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要与备案登记的内容一致。司法部负责按系统分别汇编和公布《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检察机关卷、公安机关卷)。鉴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告,备案登记的鉴定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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