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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故意  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办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则应是暴乱罪)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包括行政法规(300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280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买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本罪。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第225条和本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情节严重;双罚制。  第282条 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对本款行为不单独定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严重后果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无意中进入经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窃取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果严重  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构成本罪的,按牵连犯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双罚制。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225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罚)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依照前款从重。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亲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为犯罪。  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本罪;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钱,设赌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抢劫罪处理。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证行为,不能适用本条处罚,而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对照处刑。  第307条 第1款…………………妨害作证罪 各种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触犯其他罪名的,牵连犯,从一重罪。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同上右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4条)  包括通过加害其近亲属来报复证人;了解案情尚未作证的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不是本罪对象。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处罚。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情节严重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故意  行为人窝藏、销售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活动。  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385条、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情节严重  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本行为,导致无法执行,本罪;生效后实施以对抗执行的,上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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