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分享到: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 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梁雪香
  • 手机:13834147528
  • 电话:1553605731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lawyer_liang@126.com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北路民信商务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