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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

来源:太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tyxs.com/ 时间:2015-06-19 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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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王某某强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在其被公诉强奸案作为其辩护人。 开庭前经查阅了本案卷宗,与被告人交流,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现在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事实上看,本案是由于偶然的一时冲动引起的; 本案并不是事先有准备,有预谋的行为。 被告王某某以收羊皮为生,案发当天是他出去收羊皮。当天与被害人的接触是因为以前认识,被害人帮助被告人购买三轮车。这一点与被害人自己的陈述是一致的。 二、本案从性质上看,不同于那种恶性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的犯罪,不同于贪图女色和直接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为目的,采用女子不能反抗的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是在一时冲动下临时起意,没有完全的依靠暴力手段,而是希望在女方的同意下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他们谈购买三轮车时候,女方持帮忙的态度以及在屋里交谈时,电视里又正好演电视剧《出轨》,里面正好有女主人公出轨的镜头。让被告人产生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虽然是主动的有语言的挑逗,并且也有主动的动手动脚,而且把女方按到炕上。但是他是在判断,女方是矜持还是真的不愿意,在他发现女方是真正的反抗,并不是真正的愿意和他发生关系的时候,他就停止了这种行为。并且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并愿意赔偿损失。 我认为这种行为性质和一般的暴力强奸不同。 三、在情节上看,本行为情节较轻; 一)、主观上看: 1、王某某他却是一时的冲动,并非有准备的要侵害女性的身体。被害人自己的陈述里看,有一句是郭志强对被害人说:“要不你打我俩嘴巴,我受不了了,控制不住了”。最后离开前还央求女方,并要赔偿女方的损失。这表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 2、被告人是想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但是他没有打算违背女方的意志。 因为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双方都认识,能找到他。女方不同意的话,他强行实施完毕女方会报警,行为实施不成也会报警。违背女方的意志发生关系不合常理。 二)、在行为手段上, 1、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手段与刑法里的“暴力”手段有所不同。 被告人虽把被害人按到炕上,但是并没有达到使女方完全不能反抗的程度。在确认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他就停止了行为。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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