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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只母鸡的权属问题发生争吵,用菜刀将人重伤,换来徒刑三年。日前,元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卫祥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据介绍,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元阳县新街镇陈安村委会留会村人,2009年底被告人李卫祥从其舅舅家抱回一只小母鸡饲养,后其因外出打工便将小母鸡托付给被害人李高福饲养。2011年2月9日下午20时许,本村李正高女儿婚宴结束后,被告人李卫祥和被害人李高福及李青万等人聚集在李高福家喝酒,席间被告人李卫祥看见李高福家的一只母鸡和四只小鸡,就对李高福说,这只母鸡是我托付给你养的,现在又孵出了四只小鸡,母鸡应归我杀吃,双方为母鸡权属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争吵中,被害人李高福抓起母鸡砸在被告人李卫祥的脚下,被在场的李青万等人劝开,被告人李卫祥已回了家,被害人李高福心中有一股怨气冲天,追着去李卫祥家评理。当被害人李高福追到被告人李卫祥家二楼楼梯口时,被告人李卫祥提起自家的一把菜刀朝被害人李高福的面部砍了一刀,后关起门来躲藏在自家房屋内。

  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李卫祥被元阳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的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卫祥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元阳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李高福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7月21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高福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祥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卫祥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被告人李卫祥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作出前述判决。

  当法庭向被告人宣告判决时,被告人李卫祥表示服从判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因为一只母鸡付出了如此惨重的代价,这都是冲动、鲁莽、不理智行为造成的,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害了他人。(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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