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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总则方面的意见

 

一【制定宗旨】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二【坚持轻刑化原则】

刑法轻刑化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必然要求,对于具备《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必须坚持以减轻和从轻处罚为原则,不减轻和从轻处罚为例外。判决结果是不减轻和从轻的例外情形的,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理由。

对于被告人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时也应该坚持从轻处罚为原则,不从轻处罚为例外,对不从轻处罚的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三【疑罪从无原则】

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证据不足,虽然被告人及辩护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坚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是疑罪从轻原则,这悖离了人性,现实中也暴露出了极大的危害性,造就了许多冤案和错案,司法审判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与渺小的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的博弈,在司法利益的让度上,从自然正义原则出发应当向公民个人也就是法庭上的弱势方即被告人倾斜。在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告人有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如果选择有罪而从轻的判决,这种作法有失司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也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司法文明准则)

 

四【免处原则】

有下列情节的过失犯罪,应当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原则,不免予处罚为例外,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不免予处罚的理由。

(一)     法定量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二)     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

(三)     因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集体、他人的损害,被告人给予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五【缓刑原则】

具备前述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但有理由不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如不适用缓刑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一)     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故意犯罪,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以适用缓刑为原则,不适用缓刑为例外,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1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

2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

3因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集体、他人的损害,被告人给予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说明:前述两条免处和缓刑原则,只是明确列举了应当适用免处和缓刑的其中之一的情形,在此之外还有可以适用免处和缓刑的其他具体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免处和缓刑的判决。之所以要在前述两条中明确列举出应当作为原则坚持的免处或缓刑的情形,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名成立的被告人,追求免处或者缓刑是其最大的司法利益目标,因而最容易成为司法人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产生司法腐败的机会,因此就必须将依法应当免处或者缓刑的情形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最大限度的明确列举出来。)

 

六【死缓原则】

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下列情节的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原则,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并必须在判决书中仔细说明理由。

(一)     自首或者立功的;

(二)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     因激奋或激情杀人,有悔罪表现,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的;

(四)     对贪利型犯罪,被告人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并有能力以合法财产承担附加的财产刑的。

(说明:长久以来,我国死刑执行的人数居高不下,成为了国际社会不友好组织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证据,而我国的死刑政策又是坚持不杀和少杀,能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原则,因此很有必要明确规定适用死缓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列举出适用死缓的具体情形后,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产生司法腐败的机会)

 

B有关分则方面的意见

 

建议对以下我省法院判决较多的罪名具体规定量刑规范的详细内容。

1交通肇事罪

2故意伤害罪

3抢劫罪

4抢夺罪

5妨害公务罪

6寻衅滋事罪

7贪污罪

8受贿罪

9行贿罪

10挪用公款罪

 

本文仅对以下五个罪名提出具体量刑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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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9星期六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周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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