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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在参与一起盗窃案的刑事辩护中涉嫌伪证罪,于3月21日二审庭审结束后当即被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引起了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广西律师协会选派了两名律师为黄某作无罪辩护,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了汇报。5月20日,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以伪证罪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案件疑点众多,控辩双方经8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才结束庭审。此案在广西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广泛关注。  

律师被捕经过

 

  律师现年58岁,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8年,具有研究生学历。说到他的被捕,还得提到梧州市农民莫铁军涉嫌的4起盗窃摩托车案。今年初,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时,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委托黄某作辩护律师,为儿子应诉。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案件审批手续及委托手续,签订了代理合同,收取的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元。为此,黄律师不止4次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并做了很多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铁军等4人参与了4起摩托车盗窃活动。在一审过程中,莫铁军对第3、第4起盗窃案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莫铁军负责“望风”,仅分得一包香烟、认为“起次要作用”的第1、第2起盗窃案有异议,认为自己当时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黄律师在一审时也以第1、第2起指控证据不足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一审判决没有完全采信莫铁军的辩解,认定“该份证言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佐,亦不能排除莫铁军在外打工期间回梧州参与盗窃作案的可能”;一审判决同时也没有采纳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4起指控均成立。

 

  被告人莫铁军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的理由提起上诉,并再次委托黄律师为其辩护。黄律师再次到看守所询问莫铁军:还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他2006年下半年都在广东打工,莫铁军说,这个事实他父亲莫水平是知道的。黄律师又找到莫水平了解情况,莫水平向黄律师提供了张火莲、禤恒峰两个证人,黄律师两次到旺甫镇找这两个证人调查,并要求两证人出庭作证。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这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莫铁军在2006年12月前在广东某厂打工。二审庭审结束,两位证人随即被守候在法庭门口的公安人员带走,并留置了一个晚上。数日后,检察机关通知法院:有新证据出示,要求法院再次开庭。接到再次开庭的通知后,黄律师觉得在承办莫铁军涉嫌盗窃一案中有不正常情况,担心有关司法部门不依法办事,便向梧州市司法局律管科汇报莫铁军盗窃案的承办过程,要求梧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派员旁听次日的庭审。3月21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中院第二次开庭,市司法局派员与市律师协会会长刘炽先一起旁听。第二次开庭时,两位证人推翻了上次在法庭上的陈述。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黄律师当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公安局通知黄律师的家属:黄律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刑事拘留。3月24日,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向市司法局书面通报,认为两名证人在庭上作了虚假证明、证词,是应被告人莫铁军父亲的要求、并在黄律师的授意下出具,黄律师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犯罪。  

 

  庭审质证:是律师说谎还是证人说谎  

 

  5月20日上午9时,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律师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黄律师、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以及证人之一的禤恒峰三人被作为共同犯起诉到法院。

 

  公诉机关首先指控了黄律师指使两证人伪造了证人证言。认为,1月2日上午,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教唆他作伪证,企图为其开脱罪责。莫铁军第一、二起盗窃案作案时间是2006年11月。在黄律师的教唆下,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找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伪证,证实莫铁军在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黄律师亲自起草了一份证实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明,让莫水平找来莫铁军的朋友禤恒峰与张火莲,让他重新抄写一遍并署名。禤恒峰与张火莲没细想就照办。

 

  黄律师辩解,我确实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但是,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物,并不是我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所作过的底稿内容,我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所作底稿,没有到广东打工的时间:2006年8月到12月,原来是空白的,这个时间,也不是我提出和确定的,关于证人禤恒峰的身份情况,原来也是空白的,因为我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没有见过证人禤恒峰,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情况。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张火莲只有初中文化,而禤恒峰仅小学文化,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如何出具,叫律师先拟一个提纲或是草稿,再根据草稿出具证词,法律是允许的,这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根据我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就认定是我故意让证人出具假证。况且,他们存在到广东打工的基本事实,只是时间的长短,一直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禤恒峰在庭上指证,在抄那张证明前,他一直没有见过黄律师,只是根据莫水平的授意,写了那份证据。莫水平则指证,是黄律师授意他这样做的。

 

  那么,律师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双方各执一词。

 

  黄律师在自我辩护中指出莫水平是在说假话,因为他的证言前后互相矛盾,和禤恒峰的说法也不一致。黄律师说,我从来没有授意过他们作假证。我在2008年1月2日会见莫铁军所作的笔录中,莫铁军就明确地说明了前两起盗窃案他的确没有做过。也就是说,只有这个前提,作为辩护律师,我才想到去找莫铁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去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以证实作案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确认它的真实性,只能由法院来认定,谁作假谁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我为莫铁军开脱,找人作假证的可能。

 

  黄律师的辩护律师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律师与莫水平合谋作假,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律师与莫水平合谋作假,但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商量作假。并且,按照案件的事实,莫铁军提出他与相关的证人到广东去打工,被告人黄律师自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铁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去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了,这也正是律师履行职责,进行调查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律师去找过莫水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去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就认定二人合谋作假。不排除这一种可能,是莫水平找人作假,而证人愿意作假。事实上,证人禤恒峰与莫铁军是邻居,证人张火莲是莫铁军的亲姨,对此,被告人黄律师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黄律师指使、诱导两位证人作伪证,更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黄律师与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合谋”指使、教唆证人作伪证。因此,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庭审激辩:罪与非罪,谁之罪?  

 

  因为律师涉嫌伪证罪,在法律界是少有的,所以吸引了大量的法律界人士到庭旁听,广西律师协会派出两名律师为其辩护,梧州市司法部门、梧州市律师协会也派员认真聆听控辩双方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黄律师的辩护律师经慎重考虑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他们的观点是:首先,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律师犯有妨害作证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黄律师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4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只有这4种人才会构成此罪。而黄律师在莫铁军涉嫌盗窃一案当中,其诉讼地位就是莫铁军的辩护人,不可能构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故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而且,从主观上来说,黄律师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从认识因素来说,黄律师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他对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实,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他只是听莫铁军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广东打工,就相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不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伪造证据的。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推卸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明黄律师明知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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