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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等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一日森林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并对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四化”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项长远事业我国森林资源少,长期以来又保护管理不善,执法不严,森林的破坏极其严重。许多林区地处边防前哨,近几年来,反内潜外逃和治安管理任务也很突出。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派驻了人民法庭,在保卫林区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现有的组织机构,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林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令,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敌人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林业生产建设,根据检察院、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大面积国有林区的一百四十六个国营林业局、木材水运局所在地,已经建立的林业公安局,原则上不作变动,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同时要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业务上,林区检察院受省、自治区检察院领导,或由省、自治区检察院委托所在地区检察院分院领导。林业公安局受上一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并受所在地区(州、盟、市)公安机关领导。森林法院受森林中级法院监督,或受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在林管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处、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森林中级法院。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公检法三机关领导、监督。有关党的工作和其他具体事宜,分别请示省、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决定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林区检察院,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需要建立时,应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专门法院的组织和职权,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未正式批准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之前,可先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筹建。地方法院在国营林业局派驻有人民法庭的,可在法庭的基础上筹建,现有工作人员不要调离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二、在森林资源较多的十九个省(自治区)的一百二十一个地区(州、盟、市)和四百三十三个县(旗),不单独建立林业公检法机构。林区案件由当地公检法机关负责办理。如工作量过大,可在省(自治区)、地(州、盟、市)、县(旗)三级公检法机构内,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林业处(科)、庭或增配一定数量的干部,专管林区的公安、检察和司法工作。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三、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希各省(自治区)公检法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林业公检法机构的设置、所需人员的调配和培训,作出统一部署,并抓紧做好筹建工作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以上通知,希各地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筹建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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