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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应招标项目应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梅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七)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货物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工程服务。    1、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4、使用财政性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    第十条 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新开工审批要求的资金;    (三)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选择)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经贸部门要将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核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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