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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技公司负责人里大伟为了顺利取得北京地税局的政府采购项目,向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英斌先后行贿97万余元。昨日,东城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里大伟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当庭对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里大伟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当庭认罪

  31岁的里大伟原系北京锐达伟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昨日上午10时许,里大伟被法警押进法庭,因为其认罪,法庭启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指控,锐达科技公司于2005年至2009年间,请托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另案处理)在招投标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并经该公司负责人里大伟决定,给与彭英斌好处费97万余元。

  “我认罪。”里大伟说,在争取北京地税局的政府采购项目期间,里大伟通过朋友王某介绍认识了地税局负责耗材采购的副处长彭英斌。“王某提议,如果给彭英斌好处费,可以拿到项目。”截至2008年12月,里大伟前后一共给了王某97万余元。他强调,自己没有直接和彭商谈过利润的分配,都是由王某在中间运作。

  法官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

  “你们在招投标中胜出有彭英斌的原因吗?”法官问。里大伟说,公司原本就是政府定点采购的供应商,但由于和彭英斌提前做了业务沟通,他们准备得更充分。“彭英斌在评选中也给了比较好的评语。

  最后陈述时,里大伟哽咽地说,“请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当庭宣判,鉴于里大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锐达伟信公司依照刑法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里大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按照羁押日期算起,里大伟将在4月14日刑满释放。

  “最后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希望你能吸取教训。”法官说。里大伟点了点头,随后将头埋得更低。据悉,北京地税局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受贿案正在起诉中。

  行贿罪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地税系统多人落马

  近年来,北京地税系统先后有多名官员落马。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100余万元,2010年被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曾任通州区副区长、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苏文权,因在担任两个职务时陆续收受80余万元贿赂,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此外还有海淀地税局前副局长熊晓京受贿案、丰台地税局前局长许飞受贿案、朝阳地税局前副局长刘辉受贿案等。

  浙江一供电局长联手驾驶员伪造发票贪污28万

  浙江台州温岭原供电局局长和他的专职驾驶员联手用假的餐饮发票在单位报销,套取本单位现金人民币28万多占为己有。2011年3月2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原供电局局长郑金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局长的驾驶员以同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追缴的两被告人犯罪所得54110元发还被害单位温岭市电力公司。

  郑金辉、卢善金都是浙江省临海市人,2006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郑金辉担任温岭市供电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并负责温岭市供电局行政工作,主管人事、财务等;卢善金自2007年5月开始担任郑金辉的专职驾驶员。

  2008年至2010年8月间,郑金辉、卢善金以招待省市公司来客的名义,多次利用卢善金购买或者讨要得来的发票,以卢善金为经手人,郑金辉则审签发票,向温岭市电力公司虚报餐饮费合计285650元。2010年10月事发后,郑金辉、卢善金分别退还了温岭市电力公司现金156540元、75000元,合计231540元。2010年11月4日、5日,两人先后向检察机关自首,在审判期间,均自愿认罪。

  郑金辉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盗窃,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郑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卢善金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累计金额285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郑金辉授意、纵容卢善金虚报餐饮费,骗取本单位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定罪处罚。温岭法院遂减轻处罚,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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