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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有所欠缺,罚款设定权力主体太过宽泛,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实现处罚公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限制罚款处罚的设定权,科学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从而使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原则;设定权;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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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从1996年公布施行至今,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有所欠缺,罚款设定权力主体太过宽泛,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实现处罚公平。研究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和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适度限制设定罚款处罚的权力主体范围,对于构建我国科学、合理、完善、可行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促进行政处罚的法制公平,保障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极有必要。

一、《行政处罚法》现行规定的几点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其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这是我们研究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及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的法律基础。

该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本文中一般专指罚款处罚)设定原则的唯一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正”、“公开”既是设定罚款处罚的原则,也是实施罚款处罚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行政处罚设定权,该法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前提下,均可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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