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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罗云贵杨海泉记者赵斌)日前,梓潼县法院在简易的临时审判庭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杨某取保候审期间,因抢运抗震救灾物资,有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5·12”大地震后,该院宣判的首例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起,被告杨某非法持有火药枪,用于平时上山打野兔。2005年7月,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二支。杨某为逃避打击,同年外出务工。今年3月14日,杨某主动返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了非法持枪的犯罪事实。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查获的二支火药枪为枪支。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5·12”大地震后,被告杨某在5月23日至5月25日期间,响应当地政府号召,积极参加志愿者队伍,自费到绵阳城区开展赈灾活动,与梓潼志愿者一道,共同搬运救灾物资200余吨,后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好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杨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杨某犯罪后潜逃,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因被告杨某犯罪后主动自首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后在“5·12”大地震灾害中,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其他赈灾人员一道共同搬运救灾物品,表现良好,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杨某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表现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梓潼县法院判决后,被告杨某对政府宽大处理表示感谢。他告诉记者,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层出不穷的感人事迹,让他的灵魂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他深受教育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决心做一个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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