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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关于涉外案件中,我们主要在关注律师是如何介入侦查的,在这些关系中是否又不一样的要求呢?主要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对于律师的要求是有特殊的决定的,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有条件地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介入侦查。这对涉外刑事案件也不例外。

   所谓“有条件地聘请律师”,说明律师介入侦查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涉外刑事案件来说,更有其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是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上外国籍律师不精通中国法律,难以开展工作,所以必须聘请中国籍的律师是理所当然的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其次,律师介入侦查的起始时间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之后,可以自行聘请中国律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如果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仍然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失去了人身自由,比如说,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虽然不能自行聘请律师,但是可以同其所属国在华的使领馆取得联系,由其所属国在华的使领馆代其聘请律师。

   第三,被聘请的中国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中文,以便于律师在开展工作时将委托书向我国的有关机关出示核查。中国律师可以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中国律师在执行工作中,要着重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我国的法律,使其摆脱本国法律文化的干扰,遵循我国法律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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