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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全省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宪法和婚姻法、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障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违背妇女本人的意愿,侵犯、剥夺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以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者由当地政府酌情予以经济制裁。   对以婚骗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妨害他人婚姻家庭。   由于“第三者”介入,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破坏,对“第三者”和夫妇中有过错的一方,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制度。凡以欺骗手段或伪造证件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一经发现,由主管部门宣布无效,撤销登记,收回有关证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严禁歧视、虐待生女孩的母亲。凡对生女孩的母亲进行虐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嫌弃生女孩制造各种理由提出离婚的,应予驳回。 第七条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对拐卖妇女、儿童或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监护人的,按其性质、情节,分别依照刑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论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坚决取缔和打击卖淫活动。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严惩处。   对卖淫和嫖宿暗娼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侮辱、诽谤妇女,伤害人身,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用猥亵言语、举动调戏妇女,故意污秽妇女身体,损坏衣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按流氓罪惩处。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严禁以制作、翻拍、出租、传看淫秽书刑、画册、照片、图片和播放淫秽录音、录象等方法,引诱、腐蚀妇女,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论处。   禁止使妇女、儿童的身体受到摧残的卖艺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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