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
案情
被告人:
孙宪禄,男,25岁,山东省陵县人,原系天津市第二炼钢厂工人。199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993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宪禄于1993年11月26日购得天津至上海的飞机票一张。11月28日上午,孙宪禄准备了火药包、引燃线及火柴等物,于当日14时许携带这些物品,混过天津机场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宪禄即以引爆火药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叫嚣说:
“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经机组人员采取措施,飞机在南京机场紧急降落,孙宪禄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和火柴等证物、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孙宪禄也供认不讳。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宪禄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宪禄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广大乘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应予惩处。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宪禄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孙宪禄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