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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法库县农业银行城南分理处整理账目时,发现一件蹊跷事:在16个月内,大批量贷款几乎是只有借贷没有还贷!每家银行都可能存在一些贷款追不回来的“死账”,但像这样上百份贷款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颇叫人费思量。更让人奇怪的是,询问多数借贷人,都说不知道有贷款这回事儿!甚至,借贷合同上落款的担保人也不承认自己曾经出任保人。

  如:借款合同记载,2004年4月29日,法库县十间房乡前魏家楼村农民王某贷款三万元,党某为担保人。核实时,借款人王某说:“我没贷过款。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印章也不是我的。”而担保人党某也说没给王贷款担保过,经他辨认,合同上的字不是他签的,印章也不是他的。

  借款合同记载,2004年4月29日,法库县十间房乡小荒地村农民王某某贷款三万元,担保人为该乡前魏家楼村村民娄某。同样,他们也否认此事,合同上印章也不是他们的。

  借款合同记载,2004年5月11日,法库县十间房乡榆树底村农民费某贷款三万元。费某也否认这笔贷款,不过他说2003年他们村贷款时,他把自己的身份证给过信贷员。

  ……

  然而,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点:经手人都是法库县农业银行城南分理处信贷员刘海洋。在这些蹊跷的“死账”中,这名信贷员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追究:原是信贷员暗中弄鬼

  银行内部经过审计核查,证实问题就出在信贷员身上!

  据该银行城南分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005年)9月,我们行里对消费贷款收息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刘海洋的贷款收息率低,行里认为他贷款质量有问题,就组织内部审计对其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贷款的苗头,就找刘海洋本人核实情况,他自己提供了有问题贷款清单共136笔406万元(以当时司法部门认定为准)。”

  一个隐藏在银行内部的“硕鼠”,就此曝光在大家面前。在分理处,刘海洋的主要任务是信贷发放和收回。他在自己的放贷包片区内,私刻各村农民的个人名章,复印以前给他们办理贷款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找人帮着借来别人的身份证),虚构借款人进行个人消费担保贷款,然后挪为己用,至今未还。

  同为信贷员,他的一位同事对其挪用贷款的事并不知情,但不知不觉地却“帮了忙”。他说:“刘海洋通过我贷过一些款。我想都是一个单位的,违反点程序也不会出什么问题,再说通过他也好要,就给他办了。我一共给他办了23笔,总计68万元。这些贷款(借款)本人都没来,贷款都是刘海洋拿走,大部分也是刘海洋签字,也有他找人来签的。刘海洋找我贷款时,还说领导已答应他了。”

  很快,公安、检察机关先后介入此案,查明被告人刘海洋在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人、私刻他人名章等手段,进行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5年11月30日,刘海洋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法库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7月8日,此案正式被移交到沈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诉检察官张淑红承办此案。

  疯狂:148次骗贷430万元

  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官发现刘海洋作案相当频繁,甚至到了疯狂的程度,在16个月内共分148次冒名贷款,挪用430余万元。

  甚至,连刻字社、复印社的老板都体验了他的疯狂。刻字社的老板曾作证说,刘海洋经常到刻字社刻“戳儿”,都是红色的、小扁形的个人名章,有时他写个人名,有时拿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后来熟了,他干脆直接打电话刻章。两年内,刘海洋刻章过百枚印章。由于刻字社临近银行,到复印社的几乎都是贷款农民,老板对别人记不住,但记住了刘海洋。因为他去的次数太多了,又是银行的人。

  在案卷中,刘海洋148次冒名贷款的罪证就有50余页,一笔笔记录着他骗取贷款的经过。平均每个月骗贷近10次,尤其在2004年4月、5月、8月份,他每月骗贷次数超过20次。在148笔“贷款”中,每次骗贷三万元的超过95%。每名办案人员审查案卷时都觉得触目惊心:如此频繁、如此胆大,为何就没人发现呢?看来,这家银行应该对自身的行业管理漏洞重视起来了。

  刘海洋挪用的数额最少的一笔钱,只有2000块钱。这2000块钱却分外让人觉得沉重和气愤——这是一笔助学贷款。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村民张某的女儿小露考上中专,因没钱入学而面临辍学。身为母亲,张某想到了助学贷款,便找到刘海洋求援,希望办理2000元助学贷款。刘海洋没有放过这个机会,他以小露的名义贷出4000元,却交给小露的母亲2000元,而多贷出的2000元被他悄悄挪用了。

  可恨:竟拿钱放“高利贷”

  犯罪嫌疑人刘海洋骗取贷款,都干什么用了?

  面对承办检察官,他这样理直气壮地辩解:“涉及村集体的那部分,我不同意认定挪用公款,因为他们承认债务,还有个人承认的不能定我挪用公款,村里修路认账的也不应当定我挪用。挪用的钱给边某近70万元,他用于购车开配货站,没有还我。给姜某做粮食买卖310万元,包括利息,村上修路用60多万元。贷款的目的当时不知道违法,想做买卖挣点钱。现在我无能力偿还。”

  刘海洋所说的“涉及村集体”的款项,检察官已查明并非是各村的“债务”。他这样说,只是企图逃避责任。借钱给别人?刘海洋绝不像自己说的那样仗义、乐于助人。他提到的姜某把他的谎言揭穿了:“2002年开始我跟刘海洋借钱,我跟他说买卖粮用钱。我说给点高利息,他同意了。我把卡号告诉他,他陆续给我汇钱,过几天就连本带利还给他了,都是头一次还完了,再去借第二次,借过几十万元。我没有通过刘海洋贷款,就是跟他个人借款,我给他高利息,开始2分后来4分利,我没有给刘海洋借过身份证,也没有找人签字取款过。”

  原来,他借给姜某做粮食生意的310万元,都放了“高利贷”!

  刘海洋为自己贪婪与疯狂付出代价,今年2月中旬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

  受理此案的沈阳市检察院希望通过本报提醒银行部门:一定要把好门、关好门,不要给这样的“蛀虫”留下“蛀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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