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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星期三。清晨8时50分,冬日的古河州大地,冷风嗖嗖。位于甘肃省临夏县最东边的人民法院外,与往日并无二致。道路上车辆稀少,偶尔走过一两个脚步匆匆的行人,显得异常冷清。

接近9时,从西边驶来一辆警车,车身上有“法院”字样,紧闭的法院电动大门缓缓启开,迅即关闭。孔得红就坐在这辆车里。从法院到他被羁押的临夏县看守所,只需10分钟的车程。

至少有5家媒体的记者赶至现场,但他们均被告知“此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

11月9日,中国青年报以《甘肃永靖县“黑老大”涉嫌强奸多名女中学生被公诉》为题,率先独家报道了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

两周之后,此案迎来了重要的日子——审判孔得红。

“大更良”亮相

上午9时许,绰号“大更良”的孔得红出现在被告席上。他上身穿着黄马甲,带着手铐、脚镣。尽管已在看守所羁押了数月,但约1.8米高的孔得红,表情严肃,看上去身体还很结实。

受害人代理律师毛鹏第一次见到孔得红,甚至“感觉很冷酷,有点凶”。

庭审被安排在临夏县人民法院能容纳50多人的法庭,但五六排旁听席空无一人,当天没有一位受害人或者家属出现。据称,之所以借用临夏县法院审理此案,是考虑到孔得红被羁押在临夏县看守所。此前,参与孔得红一案的办案民警曾提出旁听请求,亦被拒绝。

公诉方来自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共有3名检察官。审判长由永靖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永恩担任。

庭审从早上9时开始,中午12时10分休庭。50分钟后,下午1时继续开庭,长达6个半小时的审判后,下午4时35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意料之中的是,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4时40分许,孔得红重新被押回临夏县看守所。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刘永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此案媒体和公众关注度高,合议庭会尽快择日宣判。同时,他以涉及“审判机密”为由,婉拒了记者有关庭审细节内容的采访请求。

此时,位于永靖县盐锅峡上铨村二社的孔得红老家,孔父或许并不知道儿子今天会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两周前,中国青年报记者曾造访孔得红当年的居住地上铨村二社181号。那里铁门紧锁,早已无人居住。透过缝隙,院内枯枝落叶,残败不堪。铁门的门楣上仍钉着“争创十星级文明户”的铁牌,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坚持五爱”等字样。现在看来,多少有点滑稽和讽刺。

孔得红成长的世界是一个由房屋低矮的院落、村学以及并不富裕的家境组成的世界。孔家旧宅夹在邻居高大砖瓦房的中间,颇为寒酸。几根朽木椽子突兀地从土墙上冒出来,杂乱不堪的院内堆着黄灿灿的玉米棒子。孔得红70多岁的父亲偶尔独自一人回来居住。孔得红的母亲3年前已去世,偌大的院子里,只有孔父独自一人。

作为这个家庭的长子,孔得红婚后便分家另住。邻居回忆说,孔很能团结人,热衷村里的公益事业,“红白喜事很帮忙的一个人”。但孔脾气非常暴躁。

“他坏也不坏。脾气相投,就能协助帮忙。脾气不投,就坏得不行。我感觉这个人就是没脑子、文化浅。”一位年长的邻居说。

孔在童年时代并未表现出其日后凶残的一面,“很一般化”。已经退休的小学老师对当年的这个学生亦无特别印象,只记得学习成绩非常不好。

“有些吃惊,怎么变成了那样的人?”63岁的孔维文说。他是孔得红的本家邻居。自打孔得红母亲的丧事上见过一面后,两人再也没有见过。

那些曾经看着他长大的人看到了在他身上逐渐表现出来的本质性的东西。在那张拉得很长的脸下,他是一个越来越沉默、脾气越来越暴躁、性情越来越怪异的中年男人。他逐渐远离了童年那个物质贫乏的世界。在邻居们的心目中,孔得红的形象也变得越来越模糊。

五宗罪

据了解,大多数时候,被告席上的孔得红面无表情。公诉方认为,“此案属于恶势力团伙案,属于缓刑期间犯罪,应该撤销缓刑的判决,数罪并罚”。

据了解,公诉方指控孔得红犯有五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

公诉方指出,2003年11月15日,郭某与孔得红的儿子因琐事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放学后,被告人孔得红将郭某堵在刘家峡镇粮食局对面的马路上,对郭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

2006年5月10日晚10时许,刘某在被告人经营的卧龙山庄迪厅消费时与孔得红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孔得红等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将其致伤。

此后的2007年8月11日晚上,赵某在永靖县盐锅峡镇孔得红经营的“卧龙会所”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劝开后,赵某从外面的砂锅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回到“卧龙会所”时,菜刀被他人发现后要走,赵某遂与孔得红发生口角,后孔得红用啤酒瓶将赵某致伤。

从检方指控可知,2000年夏,永靖县联通分公司职工张某将其朋友李某手中的一把“鹰牌”双管猎枪以6300元的价格转卖给孔得红。2010年年底,被告人马国庆向孔得红支付4000元,二人协商该猎枪属二人共同所有。

此外,孔得红早在200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3月,永靖县人民法院裁决:孔得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公诉机关认为:鉴于孔得红此次被指控的部分罪行发生在缓刑期间,依法律规定,原缓刑裁决应予以撤销,法院应将赌博罪与其他罪名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

据介绍,审判当天,孔得红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供认不讳。但拒绝承认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

当天,法院还同时审理了马国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庭审结束后,马国庆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无可奉告”,拒绝接受采访。

激辩“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强奸罪”拒不承认,认为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据了解,当天,公诉方共指控孔得红先后曾强奸3名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成了当天庭审的焦点。

围绕这一罪名,公诉方、受害人代理律师、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辉及毛鹏律师的回忆下,庭审现场得以部分还原。

“我今天很欣赏你刚才在郭某故意伤害案时说的一句话:‘大家都是做父母的,人家的儿子也是儿子’。我们希望以这句话作为谈话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刘辉开始向孔得红提问。

……

他当庭质问孔得红:“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你已自认至少和六七个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你一直主张她们都是自愿的,那你身为他人的父母,你认为这些未成年人是基于什么原因,自愿和你这样一个48岁的已婚老男人发生性关系?是看中你的相貌、人品,还是金钱?”

沉默数分钟后,孔得红给出了回答:“我道德败坏,我生活作风不检点……但我没有强奸她们。”

此前,孔得红的辩解理由是:自己与许佩佩是恋爱关系,和另两名女生都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基于此,刘辉律师针对“定罪”问题认为:首先,各方对于孔得红与许佩佩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均无异议;其次,如果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许佩佩的意志,则应认定为强奸。本案中,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强奸罪名应成立。

“虽然现在尚无直接证据证明,许佩佩受害当天之所以头晕,是否源于孔得红在奶茶中下了迷药,但无论是否是孔得红下的迷药,至少孔得红在许佩佩头晕昏迷期间,趁其无法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依法应认定为强奸。”刘辉表示。

他同时向法庭陈述,从受害人及其同学的证言来看,许佩佩在受害当晚是第一次与孔得红见面。孔得红主张双方第一次见面许佩佩就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孔得红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明显是在撒谎。”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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