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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第三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三)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协调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工作和分性别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教育、引导妇女全面提高素质,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帮助;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居民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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