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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31次合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提高减刑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   
 第一条 减刑案件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省高级法院管辖: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第一次减刑;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第一次减刑。
 第二条 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在原裁判生效后送交执行前才查证属实,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由羁押地中级法院管辖。
二、—般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减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算。
 第四条 罪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一)认罪服法;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的,不应一概认定不认罪服法。
老、病、残及未成年罪犯劳动态度端正,从事了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的,应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第五条 罪犯在本次减刑考察期内,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条件,没有因违纪、违规被处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悔改表现突出”:
 (一)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
 (二)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
 第六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者侦查机关予以证明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确认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效制止他人自杀、脱逃等监管事故或者避免较大生产事故发生,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第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山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第(三)项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般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者二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三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
三、减刑的幅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结合其原判罪行、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确定减刑幅度。
   第九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间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间届满后,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可以作为罪犯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再减刑的参考依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罪犯,应酌情比同等条件罪犯少减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对一贯表现较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其减刑幅度可根据其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确定其减刑幅度后再酌情放宽,但酌情放宽后确定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八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第十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六个月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十九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被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十一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减刑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下(不含十年)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年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余刑不满一年留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批准留所服刑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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