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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萍

    从右往左王丽萍、荆伟、孙宝奎

    中国法院网讯   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今年45岁的王丽萍因家庭矛盾对丈夫刘某产生不满,竟狠心雇凶将刘某杀害,焚尸抛弃后对外宣称:“刘某跟别的女人跑了!” 11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丽萍死刑,她的帮凶荆伟、孙宝奎被法院判处死缓。

    1998年3月15日早晨,在顺义县板桥乡河庄村南侧公路涵洞内惊现一具烧焦的男尸。经法医鉴定,该无名男尸为窒息后焚烧死亡。然而,在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中,却没有家属对该无名男尸进行辨认。与此同时,家住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11号的王丽萍向亲友宣称,丈夫刘某在外面搞女人,跟女人跑了。

    2006年6月公安局在审理一起涉嫌雇凶杀人案件时,得到线索:“王丽萍雇凶杀了她丈夫!”6月20日18时许,清河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王丽萍抓获。6月23日4时许在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偏卜子村荆伟的家中将荆伟抓获,荆伟对自己杀人一事供认不讳。6月25日14时30分在孙宝奎打工的大连市金州工业区一工地内将其抓获,孙宝奎对自己杀人一事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萍因家庭矛盾对其夫刘某(殁年39岁)产生怨恨,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佣金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荆伟、孙宝奎对刘某进行报复。在预谋如何报复的过程中,王丽萍提出将刘某勒死,荆伟、孙宝奎提出要2万元的报酬,王丽萍同意并带荆、孙二人熟悉环境、寻找抛尸地点,并准备了作案用的绳索和烧尸用的汽油。被告人王丽萍、荆伟、孙宝奎在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王丽萍的家中将欲外出的刘某拦住并推倒在床上,荆伟接过王丽萍递过来的绳索套在刘某的脖子上与孙宝奎一同勒拽,王丽萍按住刘某的腿,三人共同将刘某勒死。后由荆伟驾车三人将刘某的尸体运至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河庄营村南下高路一涵洞内焚烧。事后王丽萍分三次交给荆伟佣金人民币15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荆伟所犯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丽萍、荆伟、孙宝奎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荆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亦应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王丽萍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依法严惩;对被告人荆伟、孙宝奎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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