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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保金、冯以强、王秀云故意杀人王秀云包庇案 夏保金,男,29岁,江苏省铜山县人,系徐州市火车站锅炉房工人。 冯以强,男,34岁,江苏省徐州市人,系徐州市火车站商业服务公司工人。1984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秀云,女,30岁,安徽省肖县人,系夏保金之妻,无业。 1998年1月1日,济南铁路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王秀云立案侦查,同年4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8年5月4日,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女,22岁)找到被告人夏保金借钱,夏将沈带回家中,当夜二人同宿一床时被被告人王秀云发现,引起撕打。此后数天,沈某一直住在夏保金家中。夏为摆脱沈某的纠缠,遂产生杀人故意,与冯以强、王秀云密谋后,夏保金捆起沈某,王秀云摁住沈某的腿,冯以强用塑料绳紧勒沈的颈部,致沈昏厥,杀人未遂。数天后,三被告人再次预谋杀害沈某,夏保金与冯以强购得尖刀一把,王秀云购得黑色塑料袋一叠以备杀人分尸之用。当晚,王秀云佯装为沈洗头,冯以强趁沈不备,用尖刀将沈某杀死。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沈某分尸,蒸煮后,将尸块套上塑料袋分装两个纺织袋,于次日中午三人将尸块抛入徐州站货运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7年12月份,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与被害人王某(男,31岁)发生纠葛。12月25日,夏保金、冯以强约请王某等人来夏家喝酒时又与王某争吵并发生殴斗。傍晚其他人离开后,王某以被打为由拒不离去。夏保金与冯以强商议杀掉王某,在夏的指使下,冯趁王某不备,持尖刀杀死王某。夏保金让王秀云买塑料编织袋以备分尸。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被害人王某尸体肢解,并将王某头颅割下用石头砸扁,于次日上午将部分尸块焚烧,三被告人将其余尸块装入编织袋,抛入徐州站货运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8年5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动辄杀人,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杀害两名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杀人后肢解、蒸煮、焚烧尸体,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秀云积极参与杀害沈某的犯罪活动,对沈某的死亡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秀云明知夏保金、冯以强故意杀害王某,不但不检举、揭发、反而积极参与抛尸等犯罪活动,湮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人夏保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冯以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秀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有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1998年6月25日,已依法对三被告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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