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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推定】〔摘要〕 目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关注与重视基本上停留在审判程序上,对于审前程序,尤其是侦察程序中该原则的意义、价值的贯彻则相对忽视了。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的司法的主体理念确立了嫌疑人在侦察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嫌疑人不承担有关犯罪的任何证明责任,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依据该原则,侦查行为必须遵循任意侦察为主,强制侦查为辅原则,强制性适度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修正对强制措施性质的认识,扩大律师辩护权,在侦察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完善错拘错捕的赔偿制度,营造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舆论氛围。

  〔关键词〕 无罪推定;侦查程序;结构

一、引言

  作为与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一起构成现代刑事法治两大基石之一的无罪推定原则,其意义和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已受到了相当之关注和重视。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废除免于起诉的同时实行不起诉制度,等等。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关注和重视基本上停留在审判程序中,相形之下,对于审前程序,尤其是对侦查程序中该原则的意义、价值的贯彻则相对忽视了,“似乎”该原则只适用于审判程序。在我们看来,这种忽视不仅从根本上削弱了该原则的地位,而且也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进程和刑事法治的确立。在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诉讼阶段论,侦查程序通常被视为、事实上的确也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决定性阶段,而且,就实务中的情况看,侦查阶段是目前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等反法治现象发生最多最严重而亟需规范的阶段。基于此种认识,本文选择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运作为研究视角,力图“延伸”出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框架性建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及其对侦查程序设计之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已被公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依据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和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刑事司法准则①,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法治社会基本价值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意义及其对侦查程序设计之要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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